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知識產權法審視
人類進入了電子時代,電子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不僅改變了人類的生存方式,也在改變人類本身。早就有人驚呼,人工智能強大的運算能力可導致如制造業、信貸員、理財顧問、出租車司機等大量的行業人員失業,機器人將成主角,不久的將來就是人工智能世界。不僅上述列舉的較為簡單運算處理,規程性很強的職業,就連人類創造性很強的語言創作領域也會進入,從阿爾法與人的圍棋大戰,人工智能獲得了自信,于是在語言甚至文學藝術創作領域活躍起來。2016年,日本科學家運用人工智能創作了多部小說,并被送去參加比賽,最后還獲得了良好的名次;2017年微軟公司的人工智能“小冰”機器人通過對數千部詩歌的深度學習,形成了自己的文風,最終創作了詩集《陽光失了玻璃窗》;2018年,由AI創作的畫作《貝拉米家族的埃德蒙德·貝拉米》在佳士得拍賣出了43.2萬美元的天價;2019年,華為諾亞方舟實驗室新推出的寫詩AI“樂府”,宣稱:我們已經步入了人工智能的創作時代。如此其知識產權保護問題被提了出來。
(一)知識產權對著作權創作主體的規定
法學是在實踐中發展完善的,法律主體的擴張突破在理論上是可行的,但須遵循下述兩個原則。
二是表達自由價值觀的實現?!皠撛臁笔且环N從無到有的狀態,它需要主體主動的作為。人作為法律的主體,具有獨立性,能夠通過自己自由的意志,表達自己的所思所想,與他人交流。自由意志是人之為人的根本,是人與動物的分界線。馬克思指出,“動物是和它的生命活動直接同一的。它沒有自己和自己的生命活動之間的區別,它就是這種生命活動。人的生命活動是有意識的,……有意識的生命活動直接把人跟動物的生命活動區別開來?!痹?018年美國第九巡回上訴法院審理的Naruto v. Slater案中,法院認為,由于這只獼猴并非人類,缺乏意識,因此對于其自拍照,不能依法享有著作權。正是這種獨立自由意志的存在,人可以以自己的理性,自由地通過自己的行為“創造”(創作)世界上本沒有之物,即馬克思說的自覺的活動。美國奧康納大法官曾言“憲法制定者的意圖就是讓著作權本身成為表達自由的發動機”。
(二)當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不符合創作的內涵,也不符合創作的規律
真正的文藝創作不是機械生產,而是鮮活的靈魂在瞬間對歷史與現實的整合,是對個人內心積淀甚至集體無意識的瞬間調動與爆發,因此,“文章本天成,妙手偶得之”,靈感成為創作的玄妙而寶貴的狀態,它總是不期而遇,讓作者在思維瓶頸時,豁然開朗,實現創造與超越。但靈感非理性,不可預知,無法把控,轉瞬即逝,蘇軾曾嘆“作詩火急追亡逋,清景一失后難摹”。因此,人們認為是神賜。從唯物論去看,并非神賜,而是長期積累,偶然得之,是創作過程中人的主體精神情感深度投入的回報,是量變到質變的思維飛躍。因為有靈感,文藝創作才會充滿創造性,才會呈現萬千氣象。而對于當前人工智能來說,其運行完全按照算法程序,有的是“人工”,鮮有如上述之“智能”,不能產生超出其算法程序之外的成果,因此,將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當作創作的作品,不符合文學藝術的創作規律,也否定了人類創造的價值。
但是,這不否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保護路徑需要探索。我們只是從文藝創作角度否定當前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主體屬性,但人工智能對于一般應用寫作而言,其生成物具有實用性,而且有些內容也有某種相應的獨特性,屬于技術性勞動成果,雖不屬于著作權保護范圍,但可另尋他法保護路徑,如反不正當競爭法之類。而知識產權法也應與時俱進,正視人工智能可能有的突破發展,做出熱情而適當的應對。